建筑企业预交增值税有两种可能情况:第一种是收到预收款必须预交增值税;第二种是正常到工程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异地施工的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交增值税。
这两种情况下如何缴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又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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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建筑企业预交增值税的相关税法规定详解
1.关于建筑企业跨区经营增值税预交问题
(1)哪一种跨区经营需要预交增值税?
原来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只要建筑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就应当在项目所在地预交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对此进行了调整,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纳税人不再开具《外管证》进行税收管理,也不再预缴增值税。直接由分公司或总公司正常缴纳和申报增值税即可。
(2)跨区经营预交税款如何计算缴纳?
这里区分了三种情况,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以及小规模纳税人:
情况一: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9%)x 2%
情况二: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3%)x 3%
情况三: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特别提醒: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三种情况的计算基数都可以扣除当期支付的分包款,这个逻辑非常有趣,因为简易计税中有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分包款的规定,一般计税方式不存在差额征税问题,但是进项可以抵扣。
但在预交时,为了公平起见,也为了项目所在地和公司所在地税收收入平衡,最终国税总局允许所有预征计算基数均可以扣除分包款。但分包款扣除是需要证据的。
(3)可扣除的分包款应提供哪些证据链?
这里的分包款必须是真实业务且当期发生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据:
第一,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或项目方)签署的施工合同复印件;
第二,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签署的分包合同复印件;
第三,当期分包单位向施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以前要求原件复印件一起提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调整为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即可。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这里对分包的界定一定是符合建筑法要求的分包,那么只有劳务分包和专业技术分包才能符合要求,违规转包、肢解分包和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分包均不能享受这个政策。
(4)预交税款纳税义务何时发生?
尽管是预交税款,但也需要严格按照税法要求按时申报缴纳,这个预交的时间节点应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中明确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期在项目所在地预交同时在公司所在地申报。
关于这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建筑业来讲基本就是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时间节点。
2.关于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预交增值税问题
(1)预收款增值税如何预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预收款预交增值税同异地施工预交增值税的交税模式基本相同,都是区分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而且都是以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算基数。具体计算公式同前面的计算,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据也同前面的规定。
(2)预收款增值税预交应该在项目所在地还是公司所在地?
对于纳税地点问题,财税[2017]58号的规定是: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现行规定其实就是我们前面分析的异地施工预交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预收款预缴纳增值税的地点同正常预交增值税的地点保持一致,这样最终工程结算后施工单位收取工程款就不需要再次预交增值税,直接在公司所在地正常申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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