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类型是指资产评估结果的价值属性及其表现形式。
不同价值类型从不同角度反映资产评估价值的属性和特征。
不同的价值类型所代表的资产评估价值不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在数量上往往也存在着较大差异。
我国资产评估业务发展伊始,就有学者针对价值类型理论进行了研究。
尽管对于价值类型理论方面的研究差异很多,但对资产评估中价值类型的必要性的认识基本达成了共识。
有代表性的论述如王诚军和陈明海《全面认识价值类型的作用国外评估界关于价值类型的认识及理论等问题论述的启发》、王诚军《论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周叔敏《国外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实用性分析》、刘玉平《关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思考》以及《再论价值类型》、姜楠《关于资产评估准则中价值类型选择问题的理论思考》和《再论资产评估准则中的价值类型选择关于〈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中价值类型的阐释》等。
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价值类型理论逐渐地得以应用。
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规定,资产评估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确定下列事项的第款中列有价值类型一项。
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评估项目的下列内容中的第款中列有价值类型。
然而,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许多资产评估师认为,在没有明确价值类型的定义、价值类型的种类等的情况下,规定有关价值类型的要求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删除了有关价值类型的内容。
资产评估准则中第一次正式明确价值类型是在《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
《基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并对价值类型予以明确定义。
之后,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三条规定,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
《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的第四章,对于价值类型的种类、定义、选择等均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资产评估协会发布《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对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规定,对于规范资产评估师行为,提高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