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视同销售行为都是企业的一个难点,也是容易出现税收漏洞的一个方面。
现在,用实例详解税务上的4类“视同”情况,可以让企业远离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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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一
(一)案例:2019年12月,公司(一般纳税人公司)将购买的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分给了公司员工,费用为200万元。
(二)会计处理:
1.若是取得专票
借:库存商品200万元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万元
贷:银行存款226万元
2.发放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收益226万元
贷:库存商品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入进项税额)26万元
(三)税务处理:
1.增值税务处理
(1)如果获得购买食品的特殊票并已扣除,则在福利过程中需要转拨进项税额,这不视为销售。
(2)如果购买食物获得了普通票,则由于没有扣除,因此无需将福利支付视为销售。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企业所得税应确认为销售收入,同时确认为销售成本。
(2)企业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上不一致,存在税会差异,因此需要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四)政策参考:
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处置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将资产转让给他人的,不得转让资产:因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化而在内部进行处置。该法规被视为销售以确定收入。
1.市场促销或销售;
2.用于通讯、娱乐;
3.用于员工的报酬或福利;
4.用于分配股利;
5.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情况二
(一)案例:2019年12月,公司(一般纳税人)向公司员工发放自产食品作为节假日福利,费用为100万元,对外销售税后价值200万元。
(二)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收益22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6万元
同时结转相关成本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万元
贷:库存商品100万元
(三)特别提醒:
在上述业务中,公司将自产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分配给公司员工,增值税视为销售。
(四)政策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下列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行为应视为商品销售: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销售;
2.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实行统一会计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另一机构进行销售,但有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或委托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商品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免费赠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情况三
(一)案例:甲乙两家公司无息借款5000万元。
(二)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5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5000万元
(三)特别提醒:
免息并非免税!免费不一定是一件好事!需要被视为出售贷款服务和支付增值税;
(四)政策参考:
1.根据《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贷款是一种获得利息收入的贷款服务。通过将资金借给他人使用。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视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1)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免费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针对一般公众的单位除外。
(2)单位或个人无偿将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免费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公益事业或公众目的的除外。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况四
(一)案例:公司经常会遇到自然人股东从公司借款自用的情况,并将其长期挂帐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
(二)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自然人股东5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5000万元
(三)特别提醒:
1.股东用于个人用途的借款被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应按“利息,股利和股利收入”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工资收入”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股东从公司获得借款,则必须将其用于公司业务,并且有证据证明与业务有关,以避免税收风险。
例如,借款的目的可以反映在借款条款或借款协议中。
3.对个人股东借款时,必须注意两个问题:
(1)借款的用途是否与企业业务有关;
(2)借款的时间:逾期不超过一年。
(四)政策参考: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 158号)关于长期投资者向企业的长期借款。他们投资的资产(个人独资和合伙制除外)处理还款:如果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从其投资的企业(独资和合伙制除外)借款,并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均未偿还,也不得将其用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其未偿还的贷款可以视为企业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的股利,个人所得税是根据“利息,股利,和股息收入”。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 83号《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的管理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通知书》(财税[2003] (第158号)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财产的所有者是否将其免费转让给企业使用或补偿使用,其实质是企业对个人个人财产的分配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投资购置房屋和其他财产,并将其所有权登记为个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
(2)个人公司投资者,投资者的家庭成员或公司的其他人员从公司借钱购买房屋和其他财产,将所有权注册为投资者,投资者的家庭成员或公司的其他人员,但没有年底借款后归还贷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的征收。独立从事劳动服务的投资者和个人的所得税征收和管理。加强对个人投资者向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一年以上未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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