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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评估:个人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是否需要出具评估报告?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为财产转让所得,纳税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并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转让股权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其税率为20%,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之个人所得税是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之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且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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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三种股权转让收入核定方法,包括: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

实践中最常使用的是净资产核定法,即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因此,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使用净资产核定法核定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时,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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