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会有人咨询:“税务局通知我们收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核查,我们应该怎么办?会有什么后果?”
今天就来谈谈如果企业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知晓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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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局什么时候会通知企业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进行核查?
税务机关在查处A企业后,如果定性A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会对A企业的下游企业,即收到A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B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这时,B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局就会向B企业下发相关文书,通知B企业收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会对B企业开展核查。
二、企业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会受到什么行政处理?
税务机关会先对企业进行调查,然后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1.恶意接受虚开发票
如果受票方接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其主动联系开票方或中间人开具,或虽不是其主动联系,但有证据证明受票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票是伪造、变造、非法取得而受让,认定受票方属于恶意接受虚开发票。按取得发票的目的,分四种情形处理。
(1)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的目的是为了继续对外虚开发票牟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2)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的目的是为了继续对外骗取出口退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3)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的目的是为了偷税的,如果有证据表明受票方存在虚开发票所对应的真实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处理,在追缴税款的同时从轻处罚;如果有证据表明受票方不存在虚开发票所对应的真实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处理,在追缴税款的同时从重处罚;
(4)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的目的不属于前三种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2.善意接受虚开发票
虽然严格来说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中的规定的情形很难同时满足,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购买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且货物交易行为真实、发票内容一致,资金结算相符,一般来说,也可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不进行行政处罚。对于定性善意取得的的情形,纳税人如果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予其抵扣进项税额或出口退税。如果不能重新取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会追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并根据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不加收滞纳金。
【提示:上述只是一个较为常规的处理方式,不代表全国所有的税务机关都是这么处理,很多案件还需要具体分析】
三、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1.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非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如果企业已经进行抵扣,则应当将进项税额转出。
2.企业所得税方面
(1)如果不存在真实交易,虚开发票对应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进行税前扣除;
(2)如果存在真实交易且支出已经发生,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或是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后,虚开发票对应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否则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四、企业如何避免收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应正确认识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后果。
2.交易前做好尽职调查。
3.严格执行资金结算制度。
4.认真查验发票信息。
5.做好资料留存以备查。
企业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会受到的处罚还是比较大的,所以大家在收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还是需要注意的,以避免带来更多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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