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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购并购评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价值评估存在的问题

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对其进行价值评估时,往往容易存在以下的问题。

 

一、重视资产价值、忽视企业价值

在以往的我国资产评估实践中,对企业整体价值评估一般采用各单项资产价值加和的方法。

这种评估思路虽然容易与企业的账面价值相对应,但往往遗漏企业的无形资产。

企业普遍存在的无形资产诸如人力资源、客户群、技术、商标等,在企业的财务账上未作计量和确认,但它对创造企业价值至关重要。

例如高技术企业没有太多的设备、厂房以及原材料等有形资产,主要是靠技术、管理、市场以及其他不可轻易获取的资源等无形资产来进行经营,会计账面资产价值与企业的实际价值相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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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方法的选择

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存在评估方法单一的情况。

为满足主管部门的要求,评估机构选择两种方法进行评估,往往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并运用收益现值法加以验证,评估值取重置成本法得出的结果。

这种做法目前是通行的方法,但可能仍然存在不能完全反映企业价值的情况。

每一种方法都有不同的假设前提和侧重点,因此也就可能得出不同的评估结果。

对评估结果的取舍,要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评估假设、市场情况和收集资料的情况确定。

 

三、收益法的参数取值

收益法最重要的参数包括收益额、折现率。

在证券市场上,收益预测及折现率选取因被人为操纵而一直为人诟病,证券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投资者对收益法的担忧也是收益额和折现率,因此证券监管部门一再出文规范收益法的使用。

例如折现率,取值公式大同小异,但实际取值却有很大不同,而没有具体分析宏观经济走势、行业情况、企业具体情况,导致评估结果与实际价值相差很大。

证监会20086月出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包括涉及上市公司收购、涉及对上市公司进行要约收购、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上市公司合并、涉及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等必须进行尽职调查,应当重点关注包括估值分析、定价模式等问题,并在专业意见中进行分析和说明。

这些文件不仅要求对收益现值法的运用予以严格约束,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还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聘请的财务顾问也介入资产评估事宜,并为此承担更大的责任,甚至要求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财务顾问对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独立发表意见,同时对评估机构的责任也有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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