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有两种计税方法,一个是一般计税方法,一个是简易计税方法。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其实就是一般计税方法有抵扣的过程,而简易计税方法没有。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不过,有些企业因为对税务政策还不是很懂,导致企业成立当月就多交税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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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
山东济宁一家生产销售混凝土的企业,成立后申请了一般纳税人,当月开票收入1000万元。
1.按一般计税方法:企业由于几乎没有进项抵扣,按照13%缴纳了近130万元的增值税。
2. 按简易计税方法:若是按照简易计税来缴纳增值税=1000万元x3%=30万元
3.二者相差100万元。
二、特别提醒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混凝土,不属于公司销售自产的混凝土,不可以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政策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第(三)项明确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注:征收率调整为3%)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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